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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办大型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许可(审批)


2007-7-2 9:25:45  作者: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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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项目

名称

举办大型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许可(审批)

 

 

1、公安部令第44号《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治安管理办法》第3条、第6条、第8条;

2、2003年4月1日省政府粤府[2003]30号《关于印发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调整项目目录的通知》。

时限要求

一般15个工作日,

特殊情况最长不超过3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不收费

涉及

部门

申请单位主管部门

审批权限

市、县公安机关

治安部门

申报条件

1、《大型文体活动申请表》一式两份;

2、活动方案和说明

3、活动安全保卫工作方案

4、场地管理者出具的同意使用证明;

5、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及无违法犯罪记录等;

6、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须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活动,应当同时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1、参加人数200至3000人的:

县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受理,实地察看场所,审批,并报市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备案;

2、参加人数3000人以上的:

市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受理、会同举办地县级公安机关实地察看场所,审批,并报省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备案。

3、跨市、县、区的:

市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受理、会同举办地县级公安机关实地察看场所,审批,并报省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备案。

4、持同级以上政府批文的,符合条件即到即办;

5、对国家和省级党政部门决定或批准的大型活动,由省公安厅或市级党政部门直接通知当地公安机关实施安全保卫工作。

监督措施

1、发放受理回执,公布查询、投诉电话,对投诉3个工作日予以答复;

2、审批过程上网;

3、如不批准,应在作出决定之日内知会申请者。

 

1在举行全国性或者地方性重要会议、重大活动期间,在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内、航空港、火车站、港口等重要场所,举办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的,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申请。

2、逾期未答复的视为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