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阳市红十字会接受社会捐赠工作细则
来源:揭阳市红十字会 发布时间:2018-12-28 09:48 浏览次数:209 【字体:

第一条 为规范揭阳市红十字会接受社会捐赠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国红十字会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揭阳红十字事业发展的需要,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揭阳市红十字会可根据上级红十字会授权开展接受社会捐赠工作。红十字会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合法的书面授权均不得以红十字的名义接受社会捐赠。

第三条 红十字会接受社会捐赠工作中,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得以接受社会捐赠为名从事营利活动。

第四条 接受社会捐赠工作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标志使用办法》等法律法规关于红十字标志使用的规定。

第五条 揭阳市红十字会根据救灾、救助和红十字事业范畴内的需要依法接受社会捐赠。捐赠人捐赠的财产应当是合法的、有处分权的财产。

接受捐赠的范围如下:1.扶贫、济困、扶老、救孤、恤病、助残、优抚等社会救助工作;2.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的救援工作;3开展应急救护培训等相关工作;4.支持造血干细胞捐献、无偿献血、器官捐献等公益项目;5.针对贫困村、贫困地区的公共设施建设等公益项目;6.符合红十字宗旨的其他公益活动;7.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专项工作。

第六条 揭阳市红十字会对接受的资金类捐赠必须通过捐赠专户(户名:揭阳市红十字会,开户行:建设银行揭阳分行华诚支行,账号:44001790105053000766)接收,接收现金捐赠除特殊情况必须直接支付外,必须统一存入捐赠专户后,统一转账支付。

第七条 接受社会捐赠的财产,根据实际情况捐赠人可以出具捐赠函说明捐赠意愿。必要时,可以签署捐赠协议,约定捐赠财产的种类、数量、质量、用途以及协议履行方式、履行期限等。捐赠函和捐赠协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捐赠函或捐赠协议确认后,红十字会应尊重捐赠人的意愿,严格履行捐赠函或捐赠协议的内容。如确因不可抗力必须改变用途,必须征得捐赠人同意方可改变捐赠用途。对于没有具体捐赠意向的捐赠财产,可以根据红十字事业和社会救助、救灾需要使用。

第八条 接受捐赠的食品、药品,应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和卫生行政等政府相关部门的规定,其实际移交时所剩有效期限应当在可执行的合理期限之内。

第九条 红十字会接受捐赠后,应及时向捐赠人出具“公益事业捐赠专用收据”,将受赠财产登记造册,依法妥善保管和使用。接受捐赠的物资,应当以其公允价值计算,由捐赠方提供注明捐赠物资公允价值的证明和相关质量合格证明(包括:质量合格证、生产许可证、销售许可证、物价部门批复的物资价格证明、市场监管部门的批发价格证明、有效期限等根据不同物资提供相关证明),否则不得开具“公益事业捐赠专用收据”。

第十条 红十字会接受捐赠的财产,以尊重捐赠人的意愿为原则,必须用于符合红十字会宗旨的工作。

第十一条 使用捐赠资金采购物资、工程和服务等行为,应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捐赠人对采购的具体条件另有约定的可按其约定采购,但不能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十二条 依照国际红十字运动惯例,红十字会用于项目的支持费用不得超过本级接受捐款的6.5%。项目支持费是指红十字会在管理和执行项目工作中的必要支出,包括项目聘用人员的工资或志愿者补助费、办公用品与设备费、资料费、通讯费、差旅费、评估检查督导费、交通费、宣传费等。 特别重大灾害等突发公共事件救助捐款和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 红十字会接受的捐赠财产,包括从捐款中支出的用于支持红十字事业发展的资金和项目支持费的使用、管理情况,每年一次(遇特别重大捐赠事件或款项按相关要求时间节点执行)接受审计部门、审计机构的审计。

第十四条 红十字会应当认真对待捐赠人查询捐赠财产使用、管理情况的要求,并听取捐赠人的意见和建议。红十字会应当及时向捐赠人反馈捐赠财产的去向和使用情况。捐赠函或捐赠协议对于捐赠财产使用、管理有特殊要求的,应当按照约定向捐赠人如实反馈相关信息。

第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经中共揭阳市红十字会机关支部会议通过后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