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列席和 邀请列席揭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 第四次会议人员的决定
来源:揭阳日报 发布时间:2023-12-29 14:03 浏览次数:1028 【字体:

(2023年12月28日揭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不是揭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下列人员,列席和邀请列席揭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

一、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

二、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副职负责人各1名;

三、我市选出的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四、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

五、曾任本市领导的正厅级老同志;

六、出席政协揭阳市委员会七届三次会议的委员;

七、中央、省驻揭处级以上单位主要负责人;

八、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副秘书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