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项目库管理规定
来源:法工委 发布时间:2021-12-16 16:23 浏览次数:11967 【字体:

(2021年12月15日揭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69次主任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规范立法项目库的管理,增强立法工作的主动性和延续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广东省地方立法条例》《揭阳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立法项目库,是指市人大常委会为做好立法项目储备,对收集到的立法建议项目进行筛选论证、择优储备而建立的数据库。

第三条 立法项目库项目的征集、汇总、论证、入库、分类、调整、撤项,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立法项目库由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负责日常管理。

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办公室和其他工作委员会根据职责分工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立法项目库的入库和调整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讨论决定。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列入立法项目库的立法建议项目。

立法项目库项目的征集工作,一般由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结合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的编制集中开展;确有必要的,可以单独组织征集。

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及常委会其他有关工作委员会在项目集中征集期间以外收到的立法建议项目,交由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纳入下一年度汇总处理。

第六条 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汇总立法建议项目后,会同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有关工作委员会以及市政府有关部门,根据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限等进行初步筛选,并参照《揭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地方性法规立项工作规定》的相关规定,作进一步的研究论证。

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应当根据研究论证情况,确定可以列入立法项目库的立法建议项目。

第七条 下列项目可以列入立法项目库:

(一)确有立法必要但条件尚未完全成熟的项目;

(二)条件成熟时可上升为地方性法规的政府规章;

(三)其他可以列入立法项目库的项目。

第八条 列入立法项目库的项目应当按照以下标准进行分类:

(一)一类项目,指立法条件基本成熟,拟列入当年度立法工作计划预备项目的项目;

(二)二类项目,指立法条件比较成熟,拟进一步调研论证后,适时纳入下一年度立法计划预备项目的项目;

(三)三类项目,指立法条件暂不成熟,还需要跟进研判的其他项目。

第九条 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应当将符合入库条件的立法建议项目进行汇总,并按相应的标准编制形成立法项目库草案,在征求各方意见修改完善后,报请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审定,并向社会公开。

第十条 立法项目库公布后,列入立法项目库的项目应当优先纳入年度立法计划。

对列入项目库的项目,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应当根据情况落实相关责任单位开展调查研究,进行必要的立法准备。

第十一条 立法项目库应当紧扣全市中心工作和社会经济发展的实际需要以及立法工作相关情况及时调整,原则上每年调整一次。立法项目库的调整由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征求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有关工作委员会以及市政府有关部门意见后,提出调整建议,报请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审定,并向社会公开。

第十二条 立法项目库的项目因其上位法发生根本改变或者实际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不再需要制定或者修订的,可以撤除项目。

立法项目库的项目被列入年度立法计划提请初次审议的,立法项目库中不再保留。

项目的撤除程序按本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