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基层立法联系点工作规定
来源:法工委 发布时间:2020-11-05 16:18 浏览次数:10243 【字体:

(2020年10月29日揭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49次主任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健全人大及其常委会主导、社会各方有序参与的立法工作机制,更好发挥基层立法联系点(以下简称联系点)的作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联系点是指市人大常委会根据立法工作需要,通过规定程序在基层建立,参与立法工作的固定联系单位。 

第三条 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负责联系点的工作指导和日常联系。

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可以通过联系点开展立法活动。

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根据市人大常委会总体要求,组织指导所在地联系点开展工作。

第四条 联系点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

(二)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三)积极参与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工作;

(四)在地域、行业等方面具有代表性;

(五)履行工作职责所需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联系点由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推荐,或者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提出建议,由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综合各方面情况提出联系点的候选名单,经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设立。

第六条 确定为联系点的基层单位组织,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发文公布。

第七条 联系点的任期一般为五年。根据工作需要,适时进行调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提出建议,经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进行调整:

(一)未按照要求履行工作职责的;

(二)主动提出申请调整的;

(三)其他应当调整的情形。

第八条 联系点应当配备相应的办公场地,明确负责人和联络员等工作人员。人员的确定和调整由联系点决定,报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备案。

第九条 联系点应当做好以下工作:

(一)征集基层群众、组织对市人大常委会年度立法计划的立法项目建议、对立法计划草案的意见;

(二)协助开展法律法规草案意见征求工作,研究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三)协助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到所在地进行立法调研等活动;

(四)参加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组织的立法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立法活动,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收集法律法规实施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提出修改完善的意见和建议;

(六)及时反映基层群众、组织对立法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七)协助开展法治宣传活动,探索法治宣传的有效途径、方式,增强实效性;

(八)其他地方立法相关工作。

第十条 联系点要充分发挥基层优势,创新工作方法,广泛征集意见。根据任务需要,可以采取座谈会、调查研究、印送草案征求意见稿等方式征求基层群众、组织的意见和建议,对收集到的意见及时归纳整理,报送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

第十一条 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通过以下途径和形式,加强与联系点的联系:

(一)指导和协助联系点有效开展工作;

(二)向联系点发送立法工作相关信息和资料;

(三)邀请联系点负责人和联络员参加相关立法会议、活动和培训;

(四)不定期召开联系点工作座谈会,及时了解基层群众、组织通过联系点反映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二条 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应当对联系点提出的意见建议进行认真研究,及时向联系点反馈采纳情况。

第十三条 市人大常委会为联系点提供专项经费保障。工作经费必须用于联系点硬件设施、日常办公、培训以及从事本规定所列各项工作产生的支出等,不得截留或挪作他用。

联系点应当于每年12月底前向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报送经费使用情况。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