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方综合年鉴编纂规范(试行)
来源:综合科 发布时间:2019-12-25 10:02 浏览次数:16929 【字体:


 

 第一条  为全面提高我省地方综合年鉴(以下简称年鉴)编纂质量,推动年鉴事业科学发展,根据《地方志工作条例》、《广东省地方志工作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年鉴编纂应成立编纂委员会、编辑部(年鉴社)。年鉴编纂委员会负责审定编写大纲、召开组稿工作会议、审核稿件等重大事项。编辑部(年鉴社)负责拟订编写大纲及年鉴的编纂、出版、发行。

 第三条  年鉴编纂实行主编负责制。主编(执行主编)负责组织拟定编写大纲、审定稿件、统筹协调编纂工作。责任编辑负责组稿、编校、初审等工作。

 第四条  年鉴撰稿单位应指定专人搜集资料、撰写初稿,并保持撰稿人员的相对稳定。

 第五条  年鉴应逐年编纂,有条件的应公开出版;提倡制作电子版年鉴。年鉴编纂应注重时效,原则上应于当年10 月前出版发行。年鉴出版后3 个月内,报送上级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备案。

 第六条  年鉴编纂应做到全面、客观、系统、实用、特色、易检。

 第七条  年鉴编纂应注重创新,在保持年鉴框架相对稳定的情况下,常编常新。

 第八条  年鉴编纂应体现年度特色与区域风格,设计各具特色的框架,并根据年度发展变化适时调整。

 第九条  年鉴编纂应拓宽组稿渠道,注重通过媒体等形式搜集资料,反映年度社会热点问题。

 第十条  年鉴用语应准确、规范、简洁、朴实。年鉴使用的文字、汉语拼音、标点、数字用法、计量单位等应遵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年鉴编纂应做到文字精练与信息密集相统一。县(市、区)年鉴总文字量一般不超过60 万字,地级以上市年鉴总文字量一般不超过100 万字。

 第十二条  年鉴框架设计应做到覆盖面广、分类科学、层次清晰、结构逻辑严谨、领属关系得当。

 第十三条  年鉴应采用分类编排法,由特载、专辑、大事记、概况、百科、人物、统计资料、附录、图表等构成。框架结构一般分为34 个层级,提倡设3 个层级。

 第十四条  年鉴应做到资料门类齐全,一、二、三次文献比例适当,以二、三次文献为主。

 第十五条  条目编写应遵循资料性、独立性原则,做到据实而录、选题独到、方便检索,内容要素齐全,突出新事、特事、大事、要事。

 第十六条  年鉴条目一般由标题、释文、作者署名三部分组成。

 第十七条  年鉴条目一般分为综合性条目和单一性条目(专题、事物类)。

 第十八条  综合性条目应综合反映行政区划内事物年度发展变化的全貌和基本情况,做到全面、概括,比例控制在30%左右。

 第十九条  年鉴条目一般采用记述体和说明体,不用总结报告、新闻报道、散文等文体。

 第二十条  条目行文统一使用第三人称。人物直书其名,一般不加同志先生等称谓。会议、组织、机构单位、法律法规、文件等专有名称,除通(常)用简称外,在条目中第一次出现时一律用全称,并括注简称,续文中可用简称。

 第二十一条  条目内容记述应慎用最大最高国内领先国际水平第一等。

 第二十二条  年份、月份应书写准确,使用全称,不用今年前年去年往年本月等时间代名词,一般不用近几年最近目前现在几年来不久以前等模糊性时间表述。

 第二十三条  年鉴采用数据应以统计部门提供的为准。统计部门没有相关数据的,以业务主管部门的数据为准。

 第二十四条  年鉴装帧与版式应简朴、庄重、严谨,鉴赏性、实用性与稳定性相统一。

 第二十五条  条目标题,顶格书写,外加方头括号(【】)。条目、图片文后署名,顶后格,加圆括号。

 第二十六条  年鉴开本应统一样式,一般采用A4210×297mm)。

 第二十七条  年鉴封面应有书名、年度卷号、编者名和出版者名,编者名、出版者名要用全称,出版者名印于封面下方。年鉴书脊应有书名、年度卷号和出版者名,出版者名印于书脊下方。年鉴主书名页置于书芯或插页前,应有书名、编者名、出版者名、版权说明等。主书名页后应设置有编辑说明、编纂委员会成员名单、编辑部(年鉴社)人员名单、撰稿人员名单等。

 第二十八条  年鉴版面设计一般可破栏为两栏或三栏,应提高版面利用率,减少留白。

 第二十九条  年鉴图片应集中反映年度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等方面的重大事件、重要活动和突出成就,鉴赏性和存史价值相统一。图片说明要素应齐全,一般包括时间、地点、人物(主要人物在图片中所处的位置应标明)、事件等。

 第三十条  年鉴应有本行政区域的行政区划图。

 第三十一条  表格一般由表题、表栏、表项和表框等四要素构成。表题一般应有时间、地方(单位)、事项等要素。有数字的,应标明计量单位。

 第三十二条  年鉴应设置有检索系统,一般由目录和索引组成。年鉴目录,一般应详至条目标题,置于书前,梯次化展开。年鉴索引,一般为主题索引,置于书后。

 第三十三条  部门年鉴、行业年鉴等其他年鉴参照本规范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规范由广东省人民政府地方志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