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婚姻家庭篇
来源:揭阳女性网 发布时间:2021-01-01 15:29 浏览次数:13887 【字体:

 婚姻关系篇 

1.怎样才算建立了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

答:根据《民法典》有关条款,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双方都达到结婚年龄,即男满二十二周岁,女满二十周岁,并且双方不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这是结婚的实质性条件规定。

在程序上,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完成登记的,即确立婚姻关系。现实生活中,一些人不重视结婚的法定程序,只重视结婚的民风民俗,认为摆了结婚酒席就是夫妻了。殊不知,没有办理结婚登记的所谓“夫妻关系”,只能算是“恋人关系”“同居关系”, 并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婚姻关系,合法有效的婚姻才受法律保护。

 

2.一方婚前隐瞒自己患有重病的情形并与另一方结婚,遇到这种情况应该怎么办?

答:现行《婚姻法》规定,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禁止结婚。随着社会发展和时代变迁,男女双方结婚更为注重双方的感情和真实意愿。《民法典》尊重结婚双方的 自愿选择,不再规定患有某些疾病的不得结婚,保障了特定患病群体的婚姻权利。

《民法典》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同时,无过错方还可以要求隐瞒病情的一方支付损害赔偿。《民法典》的规定切实尊重夫妻双方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彰显了婚姻自由的价值取向。

 

3.什么情况下法院会判决双方离婚?

答: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时,存在以下情况且双方无法调解时,法院应当准予双方离婚,具体包括: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此外,《民法典》还规定,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财产篇

4.不离婚可以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吗?

答:提到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很多人自然联想到离婚,认为只有离婚时才涉及财产分割问题。实则不然,民法典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 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 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 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婚内共同财产分割制度的确立和实施具有一定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它赋予夫妻一方在一定情形下有权主张分割婚内共同财产,以及时保障夫妻财产权益和生命健康权益,展现了法律对弱者保护功能,是公平原则的重要体现。

 

5. 哪些财产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结婚了,能不能有自己的‘私房钱’?根据《民法典》规定,下面五类财产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第一类是一方的婚前财产,婚前财产不因结婚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第二类是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这类财产具有人身属性,也属于个人财产;第三类是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体现了对遗嘱人和赠与人意愿的尊重;第四类是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比如一方的衣物;第五类是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这是《民法典》的兜底规定。可以说,《民法典》是允许有“私房钱”的。

 

6.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夫妻双方可以自行约定吗

答:根据《民法典》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原则上为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同时,《民法典》尊重公民意愿,规定夫妻双方可以自主约定财产的归属。双方约定的财产范围,包括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和一方 婚前的财产;财产所有形式可为各自所有、共同所有,也可为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十分灵活。

需要强调的是,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有关财产按照《民法典》的规定处理。

 

7.哪些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答:《民法典》明确了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另一方以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认可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同时,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无论另一方是否签字或事后追认,都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此外,如果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有证据证明该债务被用于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是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也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权利义务篇

8. 既然婚后财产是共同的一方日常支出家庭开销需不需要征得配偶另一方的同意

答:《民法典》规定,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根据这一规定,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家事代理权,一方因日常生活需要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不需要提前征得配偶的同意,该行为对配偶同样发生法律效力。比如购买家庭日常用品,给孩子报个兴趣班,给自己添置点衣物等,均属于日常生活需要,属于家事代理权的范畴。

 

9. 配偶婚后挥霍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如何维权

答:《 民法典》完善了夫婚内分割共同财产的制度,明确婚姻关系存期间,具有特定情形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其中一种情形便是一方有隐藏、 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

夫妻虽相互享有家事代理权,因家庭日常生活所需,配偶一方做出的行为对另一方也产生法律效力,但如果一方婚后将其控制的夫妻共同财产用于高额、超前的个人消费等挥 霍行为的,另一方可以在不离婚的情况下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同时可以要求对挥霍财产一方少分或不分夫妻共同财产。

 

10.婚后住的房子是配偶婚前购买的不是夫妻共同财产我可以要求享有居住权吗

《民法典》新增设了“居住权”,居住权是指自然人在他人享有所有权的房屋上为满足自身生活居住需要所设立的一种享有占有、使用权能的用益物权。夫妻可以通过签订 合同并进行登记的方式设立居住权,从而保障另一方能持续稳定地居住、使用一方的婚前房产,即使日后房屋所有权发生变化或者双方婚姻关系发生变动也不妨碍居住权人继续使 用该房。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居住权可以约定无偿设立,如无特殊约定,已经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

 

11.婚后照顾子女老人付出较多的一方离婚时可以得到经济补偿吗

答:《民法典》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相比起《婚姻法》的规定,

《民法典》不再要求取得家务劳动补偿需以夫妻双方实行分别财产制为前提,降低了制度的门槛。因此,无论双方是否对夫妻共同财产有约定,在离婚时,只要符合法定情形,都可以请求家务劳动补偿。如果双方无法协商一致的,可以申请由法院进行判决。

 

12.离婚时存在哪些情况可以要求损害赔偿

答:《民法典》规定,因一方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以及有其他重大过错导致双方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相比起《婚姻法》的规 定,《民法典》增加了“其他重大过错”可以请求损害赔偿的条款,为婚姻关系中的无过错方提供了更切实有效的保护。


抚养篇


13.父母对子女负有怎样的义务满足子女的衣食住行就够了吗

答:父母在孩子成长过程中,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父母是孩子最好的老师,其言传身教直接影响孩子的品格、性情和健康成长。《民法典》规定,父母对未成年人子女有 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抚养、教育、保护,文字表述虽简单,但内涵丰富,严格意义讲,对于未成年子女的日常生活、学习教育、身心健康、财产安全等方方面面,父母作为监护人都需要密切关注。

满足子女衣食住行的需要只是抚养义务最基本的内容。除此 之外,对 子女精神、心理、情感层面的培养教育也非常重要。希望每个父母都牢记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见诸日常,落到小处,为孩子成长成才创造条件、保驾护航。

 

14.未婚生子可以要求孩子的爸爸支付抚养费吗

答:男女双方没有办理结婚记,所生育的非婚生女与婚生子女具有同等权利,同样受父母到法律保护。对未成年子女有法定的抚养义务,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应当支付抚养费。拒不支付的,未成年子女可以起诉要求其支付抚养费。

实践中,个别未成年子女的父亲否认其与孩子的亲子关系,并以此为由拒绝支付抚养费。《民法典》实施后,对于上述情形,未成年子女的母亲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亲子关系,待法院确认亲子关系后,未成年子女的父亲就应履行法定抚养义务,支付抚养费。

 

15 .兄姐抚养弟妹只是一种道德要求还是一种法定义务

答:《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五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 ,有 扶养的义务。由兄、姐抚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可见,特定情形下,兄姐抚养弟妹是法定义务。

实践中,一些未成年子女的父母因故、因病双亡或者父母丧失劳动能力无力抚养子女时,如果未成年子女的兄姐已经成年,且有一定负担能力,依据法律规定,兄姐就有抚养未成年弟妹的责任和义务。相应地,由兄姐抚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日后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也有赡养的义务。 

 

16 .法院处理子女抚养权的时候法官会询问孩子的意见吗

答:子女抚养权的确定关乎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法院确定子女抚养权时以最有利 于未成年子女为原则。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对于已满两周岁不满八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法院会根据当事人双方的客观情况,按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处理抚养权归属。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因此,司法实践中,对于子女已满八周岁的情况,法院通常会着重考虑未成年子女的意见,尊重其真实意愿。法院审理抚养权纠纷案件中,办案法官一般也会在法庭以外的场所以合适的方式单独询问孩子的抚养意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