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高空抛物已经成为让人提心吊胆的城市病,一起起悲剧的发生,令人深恶痛绝。高空抛物已经成为一种社会公害,一种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现在,《民法典》要管管它了。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民法典》向“高空抛物”亮剑
高空抛物坠物造成人员受伤、财产损失让不少人心惊胆战,如何守护“头顶上的安全”?《民法典》作出这一规定,意味着高空抛物坠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如果不能明确责任人,那该楼业主都有可能要被追偿责任。这为受害人提供了“兜底”保障,同时为补偿人进一步追偿提供了法律依据。
《民法典》明确高空抛物坠物案件责任划分
第一,作为行为规范,禁止从建筑物向外面抛掷物品,拒绝高空抛物不再是一种倡议,而是正式成为法律层面的一项禁止性规定。
第二,明确规定要由侵权人承担责任。《民法典》规定,如果经调查还是无法确定具体侵权责任人,适用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如果最终找到了侵权责任人,那么之前已经给予补偿的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按照规定,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民法典》明确高空抛物坠物案件调查机关
高空抛物问题最大的难题在于难以确定实施不法行为的人。受害人由于举证能力的局限和调查权限的欠缺,无法提供确定侵权人的证据,进而导致维权的困难。鉴于高空抛物行为涉嫌刑事犯罪,《民法典》明确规定,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高空抛物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一方面,通过公安等侦查机关的介入权,增加警示行为人从事高空抛物的威慑力;另一方面,通过公安等机关强大的调查能力和多样的调查手段,能够最大概率地查清责任人,方便受害者损害救济。
高空抛物 杀伤力巨大
一枚鸡蛋从25楼抛下可能致人死亡,巴掌大西瓜皮从25楼抛下也能要人命!别把他人生命当儿戏!头顶安全需要大家共同维护!
来源:澎湃号>法治黄河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