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妇女无人赡养两站合作助家人解难事
来源:揭阳女性网 发布时间:2022-10-29 15:20 浏览次数:8021 【字体:

案例介绍

阿英是汕头人,63岁,贰级精神残疾人。1983年她和揭阳市榕城区的阿松结婚,生育两个女儿。1997年阿松因病去世,阿英精神失常无人照管,流落街头,多次对路人进行辱骂、追打、损坏他人物品。当时两个女儿年龄尚幼,居委会、派出所要求在汕头的哥哥阿波担任阿英的监护人。1998年初,阿波将阿英接到汕头市第四人民医院治疗,从此她便寄居于阿波家。阿波要抚养,照顾精神残疾的妹妹,还要照顾九十多岁、生活不能自理的老父亲,一家人的经济,精神都形成了很大的负担。

十九年来,阿英数次发病,入院治疗,医疗费和生活费用全部由阿波负责,阿英的两个女儿从来不闻不问,成年后也从未负起责任阿波多次请求居委会、民政局、派出所的同志帮忙联系两个女儿,向两姐妹转达她们有义务承担阿英治病和赡养的费用, 但都没有得到回音. 万般无奈之下,阿波向广东省妇女维权与信息服务站汕头站求助。汕头站了解阿波的情况后,与揭阳站联系,希望揭阳站做英两个女儿的工作,妥善安排阿英的生活

 

案例结果

找不到案主两个女儿的情况下,服务站协助阿波为阿英申请医疗救助, 并获得批准为让小洁和小莹履行赡养义务, 服务站联系了榕城区法律援助中心,为阿英赡养案提供法律援助。经榕城区人民法院审理,判决两个女儿小洁、小莹各承担阿英的医疗费用人民币2万元,每人每月承担阿英生活费人民币600元。

 

相关法条

民法典1041条明确规定“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同时,《民法典》也注重对残疾人民事权利的特殊保护。在婚姻家庭编和继承编中,明确家庭成员对不能独立生活者或者缺乏劳动能力者的抚养、扶养、赡养责任,对缺乏劳动能力者在分配遗产时的照顾和必留份制度,残疾人都将成为重要受益者;放宽收养残疾未成年人的条件限制,将使更多残疾未成年人可以享受家庭的温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