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童被邻居诱骗受侵害案
来源:揭阳女性网 发布时间:2022-07-05 09:47 浏览次数:7887 【字体:

案件基本情况:

刘某某,女,2007年2月出生,揭西县京溪园镇曾大寮村人,于2018年五、六月份的一天,被邻居铁铺老板刘某1955年出生)在明知被害人刘某某不满14周岁的情况下,将刘某某带至其位于京溪园镇曾大寮村委篮苑村23号家中的三楼实施奸淫。自此以后至2019年5月底,刘某安每个月都有约被害人刘某某到家中发生性关系,事后给被害人刘某某10元至100元不等的零钱和一部VIVO手机。2019年5月底,刘某某父亲发现后到揭西县京溪园派出所报案,刘某安于6月27日被刑事拘留,7月31日被逮捕。揭西检未检于10月23日向揭西县人民法院提出公诉。

揭西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28日作出判决,判处刘某安有期徒刑六年四个月。

2019年12月5日,刘某某母亲到服务站反映案件判决时并不知道可以刑事附带民事赔偿,因此刑事判决了,但是被害人却没有得到民事赔偿,后续治疗还需要一笔大费用,家庭经济又差,又不懂法律,经人介绍到服务站求“娘家人”帮助。

办理过程及结果

服务站在了解详细情况后,将案件情况向市妇联分管领导汇报,分管领导高度重视,将此案列为专业个案。为案主预约法律志愿者,就刘某某受侵害一案提供相应的法律指导 

考虑到案主经济困难,且存在其他较为复杂的情况,我站决定为刘某某提供法律援助由揭阳站志愿者市法律援助处副主任黄宝琼为代理律师受理此案

最终经过多方努力,于2020年4月7日揭西县人民法院作不公开开庭审理此案,于2020年5月26日判决,最终为被害人刘某某争得医疗费、护理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赔偿金共41355.1元。

    服务站向刘某某父母表示,这样的侵害可能对孩子心理造成较大伤害,如果愿意,服务站可提供心理辅导,并提供了心理咨询志愿者的联系方式给刘某纯父母,方便提供帮助。

办案思路及策略:

该案的成功办理,是充分发挥妇联的协调作用,整合社会资源运用到信访工作中的有效成果。女童性侵案件中,民事赔偿是难点。法律对性侵受害人的精神损害赔偿并无明确规定,只是规定未成年人因被性侵而发生的心理咨询费应当予以赔偿。在我们处理的案件中,未成年人父母因为无法获得民事赔偿而到处上访的情况时有发生。所以,如何为受害人争取经济利益,是我们在处理此类案件中需要考虑的部分。在此案件中,揭阳市妇联、服务站成功运用了法律志愿者及社会工作者的力量,经过多方协调帮助求助者诉求得到解决。

服务站十分关注女孩的感受,虽然没有接触到女孩本人,但是在服务过程中不断和女孩的家人强调对女孩的关爱,特别是不可以因为争取赔偿而令女孩受到二次伤害。受害人因年幼在伤害发生时没有第一时间告诉家长,家长在得知孩子受到伤害后,为追究加害人的责任,往往会让孩子一遍遍回忆、讲述案发的过程,造成孩子再次受到伤害。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是我们的职责所在,及时提醒、引导未成年受害人的父母共同保护孩子,也是我们在服务中需要注意的。

案件办理的启示:

保护未成年人免遭侵害、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事关千家万户的幸福安宁,事关社会的和谐稳定,事关祖国未来和民族振兴。服务站应做好预防性侵未成年人、维护女童人身权益工作,目前农村群众安全意识不强、防患意识不够等问题仍然制约着工作的开展,加强未成年人保护是全社会必须共同关注共同努力的工作,在不断加强社会治安管理的同时,还应该增强未成年人“性教育”知识的输入、提高家长的防护意识和认识、促进未成年人自我保护意识的提高,另外,对受侵害的未成年人要妥善处置,做好情绪安抚和心理辅导。接下来,服务站将加大关爱女童宣传和预防工作力度,进一步做好家庭关爱服务工作,积极预防性侵事件的发生,为社会稳定贡献一份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