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财产纠纷 维权得以成功
来源:揭阳女性网 发布时间:2022-12-09 16:03 浏览次数:1413 【字体:

案例介绍    

阿珍(化名),女,49岁,揭阳人,1999年初,阿珍经人介绍认识男方陈某某,陈某某是货车司机。双方认识三个月就开始同居,同居以来双方没有生育子女。同居前二个月双方住在汕头乌桥,后来双方回到揭阳,住在阿珍于1995年10月16日自己购买的华城花园套房。2001年至2005年男方陈某某前往东莞当摩托工友,阿珍在揭阳与东莞两地来来回回。2006年至2007年男方又失业在家。阿珍于2007年9月自行谋生路如摆地摊、卖衣服。在长期的生活中,双方因性格不合,缺乏共同语言,无法进行沟通。2013年农历11月双方分房而睡。2014年5月份,阿珍无法与男方共同生活,想协商解除同居关系,要求男方离开属于自己的房屋,但男方不同意且要求阿珍补偿,阿珍觉得自己根本无须补偿男方,男方继续住在阿珍的房子里,始终不肯搬走,甚至还出手殴打阿珍并将其赶出了房屋,男方自己霸占了房屋。阿珍以男方非法侵入住宅为由多次报警,但警察最终以家庭纠纷不予受理。由于事情得不到解决,她吃不下饭,睡不着觉,精神恍惚。

办案结果

服务站工作人员为阿珍预约了法律志愿者律师,律师与其面谈,在详细了解了案情后为其分析:二人认识同居,未生育,两人是在1999年开始同居,不构成事实婚姻,房子应当认定为阿珍的个人财产,但同居期间,双方共同购置的家具、日用电器等物品是共同财产,另外,男方是基于同居关系在阿珍的个人房产居住,不构成非法侵入住宅。

2015年1月7日榕城区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判决,判决男方陈某某支付当事人(阿珍)共同财产折价人民币4000元。判决后,男方陈某某搬出了阿珍的房屋,房屋最终归属于阿珍所有,阿珍终于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案例启示

一是应完善同居关系的法律法规,现有的法律对同居关系规定较为笼统、模糊,无法确保妇女的合法权益。二是要加大普法宣传力度,提高妇女维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相关部门应深入开展普法宣传教育活动,通过有效地宣传,形成全社会尊重妇女、爱护妇女的良好氛围。三是要找准维权的正确路径。阿珍在救助之前,多次到公安、检察院、信访局报案、上访,但因诉求不符合法律规定,难以得到有关部门的有效帮助,问题得不到解决。维权站为阿珍提供专业支持,使阿珍在维权的道路少走弯路,在妇女维权的过程中,显然少不了法律专业人士的帮助,因此引入专业的志愿者具有重要的作用。

 

相关法条

一、同居关系债务纠纷如何处理

1、同居关系约定财产按约定处理。

2、同居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归当事人共有;按份取得的,可确定按份共有;

如果同居期间有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其所得应为共同财产。

3、同居一方的收入或财产,原则上应归该方当事人所有;

另一方当事人对取得该财产的当事人在取得该财产时有资助,或在取得该财产的过程中有辅助性劳动及提供生活帮助的,则该收入或财产应为一般共有。

4、个人所有或共有权属不明的财产推定为共有财产。

5、同居期间的收入或财产归各当事人所有。

6、因共同生产、生活形成的债权、债务为共同的债权、债务;

可以确定份额的,依份额享有和承担;

抚养共同的子女所形成的债务为共同债务,因抚养各自的子女及赡养形成的债务为义务人个人债务。

7、因人身关系取得的财产归该当事人所有。

8、个人所有或共有权属不明的财产推定为共有财产。

二、同居关系期间财产如何分割

对于男女双方同居期间的财产应该如何定性,并且如何进行分割,下文将予以阐述。首先,我们来俩接以下同居期间的财产的范围主要包括:双方的工资、奖金;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除外);其他可以归双方共同所有的财产。这些财产要属于男女双方共同管理、使用。

由于同居关系本身就是自始无效的,所以同居期间的也是不同于时夫妻双方的共有财产的分割的。根据第十二条规定,非法同居双方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如双方没有婚姻法第二十条规定的夫妻有互相等义务和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等权利。

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可以依照双方当事人的协议进行处理,如果协商不成的话,一般会按照照顾无过错第三方的原则进行处理。一般情况下:个人所有的财产归该所有人;可以分割的共有财产,按双方所占有的财产份额进行分割;如果是不适合分割的财产,可以归属于男女双方一方所有,并对另一方按照其应得财产的份额折价补偿;对双方共或是与他人合伙经营的企业,由双方视经营情况折款归一方,由得业者补偿另一方应得份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