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某珠诉杨某星离婚案
来源:揭阳女性网 发布时间:2014-05-21 16:11 浏览次数:16828 【字体:

               郑某珠诉杨某星离婚案
 
            案件办理单位:揭西县人民法院
    [案件基本情况]
    郑某珠,女,1978年8月15日出生,揭西县凤江镇凤西村委赤竹坑村妇女。婚后因无法与杨某星建立真正的夫妻感情,曾多次与杨某星协商离婚不成,故起诉至揭西法院棉湖人民法庭。立案审查时发现杨某星系聋哑人,对此法庭比较慎重,因为民诉法规定离婚案件的审理,除当事人不能表达意思的以外,都必须亲自到庭参加诉讼,而聋哑人这一特殊的诉讼主体,其诉讼权利如何行使,这是一个新的需要考虑的问题,在此之前揭西法院没有审理过类似的案件,考虑到该案的特殊性,审理时需要聘请相关的辅助人员即翻译人员,因此向郑某珠说明了相关情况,但郑某珠不同意请辅助人员,故法庭没有立即受理该案。后郑某珠又来到法庭要求立案,法庭对该案审查后依法予以受理。
    [办案过程及结果]
     因该案涉及到聋哑人的有关诉讼问题,比较特殊。法庭负责人十分重视,亲自审理此案,也亲自到杨某星家送达起诉书副本及应诉通知书等材料,了解到杨某星家人对郑某珠的意见很大。一直以来杨家人认为郑某珠存在骗婚嫌疑,因为在双方结婚前杨家拿了1万元给她还债,结婚时杨家又花了好几万元,而婚后郑某珠与杨某星共同生活没几个月,就离开杨家,现在又向法庭提出离婚,所以杨家人不能接受,抵触情绪很大,也不同意离婚。与此同时又向法庭表示一定要追回杨家的一切经济损失,否则不可能让郑某珠达到目的。考虑到郑某珠再婚前自已带一孩子,生活比较困难,婚后与杨某星确实无法沟通,在与杨某星家人共同生活的后期家庭矛盾也比较大,后来郑某珠才离开杨家。为了更好地解决该案纠纷,主办人通过了解知道,杨某星的父亲能够看懂其儿子的手势并与其进行交流,为了给郑某珠减少因请翻译人员而带来的经济负担,主办人多次找杨某星的父亲做工作,希望他可以作为代理人出庭参加诉讼。一开始杨父不答应,提出郑某珠如没有赔偿其损失,什么事都甭谈。后来主办人又多次找该村的村委干部一同做杨父工作,经过不懈的努力,最终说服杨父出庭,因此为郑某珠节省了一笔费用,同时也使得该案庭审能按时顺利进行。为维护妇女合法权益,广东省妇女维权与信息服务站揭阳站也派员作为郑某珠的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市、县、镇妇联多人到庭旁听了庭审。后通过主办人耐心做调解工作,特别是男方的思想工作,最终促使双方达成了离婚协议,男方还自愿协助女方将其在赤竹坑村的户口迁回原籍。案件得已圆满解决。
    [办案思路和策略]
    保护妇女合法权益是法院审判工作的一项重要职责,审判实践中,法院审理涉及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中,大多是离婚案件,因为妇女在离婚诉讼中一般都处于弱势的地位。本案并不涉及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问题,如何保护妇女郑某珠的合法权益,应从两个方面考虑:第一、尽量减少郑某珠所应承担的其他费用(聘讲翻译人员的费用);第二、支持郑某珠合理诉求。审理本案的关键问题是解决聋哑人的诉讼问题,办案时既要坚持保护妇女合法权益,也要充分保障聋哑人的诉讼权利,特别是陈述的权利,如何解决这一种尴尬现象,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此主办人经过充分考虑,在向郑某珠及该村委干部了解情况后,得知杨某星父亲懂得其儿子的手语并与其进行正常的交流,因此多次上门做杨父思想工作,希望他能出庭翻译。说服杨父到庭的目的既是为了让郑某珠能节省开支,同时也使该案能通过开庭审理,查明案件事实。由于有杨父作为杨某星的代理人出庭,在庭审的调解阶段,通过法庭主持调解,最终促使双方达成了离婚协议。
    [工作成效和启示]
    成效:该案得已圆满解决,既保护了妇女的合法权益,也充分保障了聋哑人的诉讼权利,取得较好的社会效果。案件结束后,郑某珠很满意,也很愧疚。来到法庭对法官表达了歉意,表示她因对案件办理程序的不懂,之前误解了法庭,但没想到是法庭的法官能处处为其考虑,除支持其离婚诉求外还帮她解决了后顾之忧即户口的回迁问题。法官接受她的道歉,并告诉她维权也要通过正当的途径,希望她自强自立,做一个学法、懂法的公民。
    启示:妇女合法权益的保护应建立在平等对待各方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的基础上,尊重各方当事人的人格尊严。该案中对方当事人是语言和听力障碍的特殊主体,其合法权益也应受到法律的保护。因此只有在辅助人员的帮助下才能保障对方当事人陈述的权利,使各方当事人在诉讼中得到平等的对待,只有这样才能践行司法公正,保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

 


                        案例撰写人:揭西县人民法院  陈玉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