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女维权典型案例
来源:揭阳女性网 发布时间:2019-12-02 15:14 浏览次数:11894 【字体:

妇女维权典型案例


关于婚姻
刚过完春节,小芳便哭着到镇上法庭状告丈夫离婚,然而立案法官却告诉小芳,她与相处10多年的丈夫并无婚姻关系。
原来,当年仅19岁的小芳跟着丈夫创业,直至事业有成。她以为,彼此只要有真情即可,便将“登记结婚”一事抛之脑后。然而如今丈夫竟见异思迁,在她怀孕期间与另一女子同居生活,并扬言要抛弃小芳,且对小芳的两个孩子不履行任何抚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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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证虽然只是一纸证书,但在生活中的影响却重大深远,涉及孩子上户口、购买保险、房屋买卖,甚至是夫妻双方间的财产分割、孩子抚养等方方面面。精神层面来说,结婚证更是夫妻双方对夫妻感情的一种宣誓及确认。所以,千万不要轻视结婚证的法律效用,必要时结婚证更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尚方宝剑!

我国《婚姻法》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并发给结婚证。

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但是,由于部分人法律意识淡薄,认为只要办理了结婚仪式就可以夫妻的名义共同生活了。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到法院起诉要求离婚时,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的规定,男女双方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此时《婚姻法》当中诸多针对妇女权益保障的条款将无法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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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情宜上锁 结婚须登记


关于辞职

小李曾是某公司文员。孩子快要出生时,小李休了产假。但是产假结束回到公司后,小李却发现自己的办公桌已被他人“占领”,公司更是直言她已被辞退了。感觉权利受到了侵犯的小李,申请了劳动争议仲裁,并随后把公司告上了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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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公司单方面辞退小李是违法行为。小李在哺乳期被强行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双倍向其支付赔偿金,其他经济补偿及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应按相关法律规定执行。

根据我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四条: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妇女权益保障法》中也有明文规定,用人单位变更处于哺乳期的女职工的工作岗位时应征得本人同意,也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加大工作量、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要知道,推动世界的手,是摇摇篮的手,利益诚可贵,法律价更高,放弃只顾眼前利益的短视行为,企业方能走得更稳妥更长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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哺乳期女职工受保护 公司辞退需双倍赔偿